02.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預先披露減持公告?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21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本公司持股份的,還需要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備案并對外公告。